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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事權上收后地方環保部門的職責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事權上收(以下簡稱事權上收)后,全國338個城市的1436個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以下簡稱城市站),統一由國家委托社會化運維單位運維。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存在著“城市站已經收歸國家管理,地方環保部門再也沒有什么責任”的想法。根據《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關于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總站氣字[2017]94號)等文件通知的相關要求,現將事權上收后地方環保部門承擔的四項主要職責,梳理如下。 1 站點管理職責 事權上收,只涉及“監測運維事權”,未涉及站點及設備產權。地方環保部門有責任管理站點和設備的資產;根據城市發展,開展城市站點位優化調整工作。 2 監測保障職責 負責站房用地、站房建設或租賃、安全保障、電力供應、網絡通訊、供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及時報送國家城市站的供電、通信和周邊環境等的異常情況,協調解決電力供應和網絡通訊問題;協調處理監測、數據及周邊環境異常情況。 3 預防干擾職責 建立、落實預防本區域人為干擾干預監測過程的工作機制。不得以封路、停電、斷線、恐嚇以及未能保證運維質量等借口干擾監測;未經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允許,非運維人員一律不得進入監測站房及采樣區域,如需進入均須提前申請。 4 分析監督職責 應有一支專業隊伍負責分析空氣質量變化趨勢,根據當地環境空氣質量管理要求,發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信息?諝赓|量監測數據“一點三發”,地方環保部門有責任監督數據質量,發現數據質量問題或運維單位運維不足,應及時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環境保護部報告。 上一篇環境指數下一篇垃圾焚燒PPP項目如何成功運作? |